(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5号省建设厅办公楼五层西侧
联系电话:0971-6146535
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建设部审批;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
二条、第
四条;
2、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满足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的相关文件、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州、地、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复核,根据审查和复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45个工作日。评审或现场复核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5号省建设厅办公楼二层西侧
联系电话:0971-6146533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设区城市的暂定资质由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第
二十九条;
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
八条、第
九条;
3、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所在地的州、地、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2、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州、地、市人民政府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州、地、市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或送达资质证书。并在“青海建设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网”站、“青海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设区城市的暂定资质由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及评审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