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4、其他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州、地、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其中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质、暂定级资格,商省政府有关部门评审后,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或送达资质(资格)证书。并在“青海建设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网”站、“青海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商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评审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5号省建设厅办公楼二层西侧
联系电话:0971-6145762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
七条;
3、《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
3、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第91号令)。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均应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申请材料目录: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4、施工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的需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确定了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属省外进青的建筑业施工队伍时,建设单位还应同时提供省外进青的建筑业施工队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省外进青的建筑业施工队伍备案登记手续;
6、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通过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8、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
9、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已确定了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
10、建设单位分别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了廉政协议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条件具备时,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2、建设单位报送条件规定的材料;
3、申报材料齐全后,发证机关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确认申报资料齐全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委托省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承办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西宁市西关大街28号建设大厦四层东侧
联系电话 0971-6156961
八、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由建设部审批;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令﹚第
二十条;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
三十六条;
3、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经建设部或省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
(三)申请材料目录: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负责人须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填报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由其聘用单位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建设厅;
2、省建设厅按照管理权限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