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资质,除以上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
(3)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
(4)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州、地、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其中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商省政府有关部门评审后,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或送达资质证书。并在“青海建设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网”站、“青海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商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评审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厅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5号省建设厅办公楼五层西侧
联系电话:0971-6146148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
十二条、
十三条;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二十五条;
3、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等。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5)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6)企业拥有的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7)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9)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10)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以上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
(3)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等相关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州、地、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省政府有关部门评审后,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或送达资质证书。并在“青海建设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网”站、“青海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商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评审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5号省建设厅办公楼二层西侧
联系电话:0971-6145762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