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青建法〔2006〕250号)
厅机关各处室、站、办:
《青海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已经2006年8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青海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
审批及备案等事项的具体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专业法律、法规及国务院412号令、省政府52号令的规定,为了规范本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等工作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建筑装饰设计乙级及其他工程设计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
十二条、
十三条;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
七条;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十八条;
4、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0]126号),《
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8]194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设计资质,除以上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
(3)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
(4)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州、地、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商省政府有关部门评审后,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或送达资质证书。并在“青海建设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青海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网”站、“青海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商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评审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5号省建设厅办公楼五层西侧
联系电话:0971-6146148
二、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核准
工程勘察乙、丙级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
十二条、
十三条;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
七条;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十八条;
4、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