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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申请审批制度(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申请审批制度(试行)》的通知
(青建法〔2006〕255号)


厅机关各处室、站、办:
  《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申请审批制度(试行)》已经2006年8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青海省建设厅行政许可申请审批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审查和颁发行政许可决定,实行格式文本制度。
  第三条 本机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由本厅统一制定和印制。申请人可在本机关免费索取,并可通过青海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www.qhcin.gov.cn/index.asp)查询或下载。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必须使用本机关统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如实、准确填写。申请书中不得填写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其内容和形式须符合本机关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签字盖章须符合法定要求,能够证明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身份,能够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送达《青海省建设厅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送达《青海省建设厅不予受理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应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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