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
建筑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规划法》、《
招标投标法》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物业管理、住房公积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使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管理方式,改变工作作风。促进城镇规划、工程招标投标、城镇房屋开发等有序发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城市拆迁、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市场调控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四)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不断完善建设法律法规
加快地方立法,推行政务公开,是实施依法治省、依法治理行业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重视建设行业的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形成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建设法规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
立法法》的要求,依据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规定,梳理建设行政审批法律法规依据,及时面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要以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重点,以
宪法和国家法律为依据,积极参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在立法工作中,要注重立法质量,完善立法程序,防止和克服立法过程中强化部门或地方利益的倾向。
(五)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依法治理
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制定依法治理规划,确定阶段性工作计划,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积极探索推进本地建设行业依法治理的实践经验,主动邀请公民参与公共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青海省“十一五”时期依法治省工作纲要》,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程序。要进一步完善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建设行政执法体制。推行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建立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制度,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