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上海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沪重动防[2005]第02号)


各区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为了切实贯彻国务院“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将组织力量,对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道口督查

  1、8个指定市境道口动检站工作人员是否24小时监管到位,查证、验物、消毒是否按程序操作,是否禁止了疫区和途径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是否禁止了没有产地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的活鸡及活鸡外的各种禽类进入。

  2、12个设有公安道口检查站或交通运政检查站的非指定道口,是否做到对运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告知、指引和通报,履行协管职能

  3、其余没有设置检查站、但设有禁运标志的非指定市境道口,区县政府是否落实动物防疫监管信息员,是否到岗到位履行信息协管职能。

  (二)市场流通督查。

  1、重点批发交易的活鸡是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凭证交易。

  2、定点零售市场是否按活鸡市场交易规范操作,销售、宰杀人员个人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每天对市场进行消毒,并实行每经营七天休市一天的规定,是否经营水禽类其它活禽。

  3、对病死禽是否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是否存在定点场点外的违规交易。

  (三)饲养场(户)督查。

  1、免疫密度是否全覆盖,免疫抗体监测是否到位,补免措施是否落实。

  2、养殖场是否实行自我封闭、严格消毒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是否存在水旱禽混养或猪禽混养。

  4、涉禽人员的自我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5、区县应急预案完善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组织分工

  道口督查由市农委、市公安局牵头,陆管部门及有关区县参加;
  市场流通督查由市经委牵头,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委等部门参加;
  饲养场(户)督查由市农委牵头,卫生局、畜牧办、市兽医卫生监督所、市畜牧兽医站等部门参加。
  具体力量组织和督查方法由牵头部门确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