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所、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安排人员协助做好本地区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等单位的监督监测工作,使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七、为提高饲料监督检验效能,将送样和报送时间做如下安排。
1、农业部监测任务
抽样单位具体送样时间:上半年为3月15日以前,下半年为8月15日以前;检测单位具体报送时间:上半年为5月15日以前,下半年为10月15日以前。
2、本市监测任务
抽样单位具体送样时间:第一季度为3月5日以前,第二季度为6月5日以前,第三季度为9月5日以前,第四季度为12月5日以前;检测单位具体报送时间:第一季度为5月10日以前,第二季度为8月5日以前,第三季度为10月25日以前,第四季度为12月25日以前
八、依据《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本年度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分别由农业部和我办财政预算划拨。
九、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饲料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将监督抽检与打击制售假劣饲料、智力整治饲料市场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对省外企业的违规产品的有关信息应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其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会同有关部门追根溯源,依法惩治违法行为,净化饲料市场。
特此通知。
附件1:2006年度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二ОО六年二月十六日
2006年度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下达部门
| 计划名称
| 检测对象
| 数量
| 检测内容
| 产品种类
| 要求
| 备注
|
农业部
| 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 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各类产品
| 配合、浓缩、动物源性饲料150批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40批次;
进口饲料添加剂160批次
| 1、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必检指标为标签、粗蛋白、铅、沙门氏菌;选检指标为氟、镉、铜、砷、黄曲霉毒素B1(至少选检两个指标)。
2、饲料添加剂:标签、"一证一号"、主含量、卫生指标。标签、感官、铅、氟、砷、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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