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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六)2005年及本年度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不再对其实施抽检,凡在市场上发现该类产品,一律按假劣兽药进行查处。对市场上无兽药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法定兽药地方质量标准的产品和过期失效产品,以及经核实属于假冒的产品,应依法按假劣兽药进行查处,不再实施抽样检测。

  五、各抽样单位应按季度组织抽样,并将所抽样品及时送至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具体送样时间:第一季度为2月底以前,以后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应于每个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水产、蜜蜂用兽药需标注)分别上报农业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我办。

  六、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本年度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分别由农业部和我办财政预算划拨。

  七、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将监督抽检与打击制售假劣兽药、治理整顿兽药市场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对省外企业的假劣兽药有关信息,应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其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会同有关部门追根溯源,依法惩治违法活动,净化兽药市场。

  附件:1、2006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2006年度兽药质量监督重点抽检品种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2006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抽样单位

抽样分布及批数

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所兽药生产单位50批、兽药经营单位40批(其中渔药5批)
闵行区农委(畜牧办)兽药经营单位15批、兽药使用单位5批
嘉定区农委(畜牧办) 兽药经营单位15批、兽药使用单位5批
浦东新区经贸局(农业处)兽药经营单位10批、兽药使用单位5批
青浦区农委(畜牧办)兽药经营单位25批、兽药使用单位5批(其中渔药10批)
崇明县农委兽药经营单位15批、兽药使用单位5批(其中渔药5批)
金山区农委(畜牧办)兽药经营单位12批、兽药使用单位8批
松江区农委(畜牧办)兽药经营单位15批、兽药使用单位5批
奉贤区农委(畜牧办)兽药经营单位20批、兽药使用单位10批(其中渔药10批)
宝山区农委(畜牧办)兽药经营单位3批、兽药使用单位5批
南汇区农委(畜牧办)兽药经营单位15批、兽药使用单位12批
总  计300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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