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沪牧医药字[2006]第3号)
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所、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兽药打假治劣工作力度,保证兽药产品质量提高,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办医[2006]1号"关于下达2006年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办制订了2006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1),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总数为300批。其中,农业部下达本市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150批;本市下达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150批,重点抽检品种见附件2。
二、本年度抽检重点范围:
(一)取得《兽药GMP证书》企业的产品,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30%以上。
(二)列入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GMP改造企业名单》企业的产品。
(三)列入2005年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品。
(四)2005年度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产品。
(五)重点抽检品种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30%以上。
(六)水产、蚕、蜜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5%以上。
三、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所,负责兽药生产单位和市属兽药经营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并指导各区(县)的抽样工作;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兽药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
四、为提高兽药监督检验效能,本年度抽检工作原则是:
(一)被抽检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日期距抽检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二)在经营、使用环节抽检的外埠产品,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应在实施检测前,向产品标签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农业部核实该产品的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信息。必要时,可向生产企业核实相关信息。
(四)必要时,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可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索要兽药质量标准。按农业部有关规定,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得到索要标准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应提供标准。
(五)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的产品不再组织抽检,该类产品按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