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2006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做好2006年长江禁渔期渔政管理工作,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长江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06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5]39号)和《关于印发<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关于2006年长江禁渔期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渔指[2006]10号)的精神,结合前几年的管理经验,提出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2006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是实现长江渔区繁荣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长远大计,也是渔政部门按照“三农”工作的统一部署来开展渔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高度重视,坚决贯彻,长期坚持。按照长渔委及市农委的管理要求,振奋精神,团结一致,开拓创新,把做好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作为我市渔政管理部门的共同目标,必须切实做到二个确保:
1. 确保江中无违规渔船,江边无违规网具。
2. 确保刀鲚、凤鲚专项捕捞有序开展,渔场秩序稳定。
二、工作重点
1、按时完成清场任务。鳗苗生产结束后,加大管理力度,从严查处鳗苗逾期捕捞行为,确保江中无违规渔船,江边无违规网具。
2、维护刀鲚、凤鲚渔场生产秩序。加强现场管理,严厉查处刀鲚、凤鲚无证捕捞行为,同时严格限定专项证数量和作业时间,合理安排作业场所,减少渔场纠纷。
3、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全面取缔深水张网、插网、三层刺网等有害渔具渔法。
4、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大力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促进长江渔业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措施
1、在禁渔期间,市渔政处将落实专人到有关渔政站,落实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参加第一线管理,加强现场管理与督查。
2、市渔政处与有关渔政站分别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争取社会的关注和协助,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发动社会力量巩固长江禁渔成果。
3、对广大渔民群众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度,采用《告渔民书》、《承诺书》等形式,告知其有关管理要求,要求其履行应尽义务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