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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农委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十条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在疏理各自资产的基础上,每年按时按质完成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和各类报表,经市农委审核、汇总、批准后,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以获取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市农委提出申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告,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2、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3、可行性报告、章程;
  4、拟转出资产的清单;
  5、近期财务报告;
  6、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市农委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应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对投入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享有投资收益权,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价原值在5万元或年度内总额在20万元以下,向市农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申请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经市农委审核后,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批复书》,申请单位凭批复书,进行资产处置,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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