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有关资料。
1、市农委批准的变动的文件。
2、原有的产权登记证;
3、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
4、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企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有关资料。
1、董事会等企业管理机构有关变动事项的书面决定或者市农委批准变动的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的产权登记证;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5、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
6、非货币性资金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文件;
7、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8、变动后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第六条 撤销、被合并终止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市农委申领并填写注销登记表,经审查后,向市国资委申报、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撤销产权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有关资料。
1、批准撤销的文件;
2、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3、资产清查报告书;
4、市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5、资产处置请示及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的批复;
6、原有的产权登记证;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企业办理撤销产权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有关资料。
1、董事会等企业管理机构解散企业的书面决定或者市农委批准的撤销企业的书面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律文书;
2、企业的财产清查报告或者产权转让协议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原有的产权登记证。
第七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八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九条 已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应按市国资委的要求进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