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农委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沪农委[2006]5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农委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农委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市农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市国资委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分设立(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
第四条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向市农委申领并填写设立登记表,经审查后,向市国资委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设立产权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有关资料。
1、批准设立的文件;
2、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3、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4、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企业单位办理设立产权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有关资料。
1、批准设立企业文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
5、审计后的财务报告;
6、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非货币性资金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文件。
第五条 发生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变化等行为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市农委申领并填写变动登记表,经审查后,向市国资委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