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预算单位和部门对经批准实施的预算,应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提出拨款要求。经市农委综合平衡后安排拨款方案。
第九条 预算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向市农委反馈预算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提供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单位和部门必须每年7月底前上报上半年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3月底前上报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效益分析报告。
第十条 预算单位和部门应依据《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库直接支付项目范围编制年度国库直接支付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和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资金管理方面要做到理财有专人,核算设专帐,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内容执行预算,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应按照预算编报程序上报市农委后,报请市财政审批。
第十四条 部门决算是预算执行情况的全面总结和综合反映。部门决算数据及分析是政府制定宏观经济和财政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部门决算编报采取逐级上报审核方式,各预算单位和部门要严格部门决算编报要求,如实反映情况,确保决算数据和分析报告全面、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市农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实施部门预算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的总结验收工作由预算单位和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验收以最后确定项目建设内容任务指标为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总结验收材料,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1、项目工作技术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