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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农委部门预算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农委部门预算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沪农委[2006]5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市农委部门预算管理,规范部门预算编制行为,增强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农委部门预算是反映市农委全部收支状况的预算,由市农委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内容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计划和国库直接支付项目计划。

  第四条 市农委部门预算由预算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公共财政、综合预算、突出重点等原则,按照市农委预算编制的指导性意见,编制下年度预算草案。预算单位和部门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向市农委申报下年度预算草案。

  市农委根据市财政下达的市农委部门预算控制数和各预算单位和部门的预算申报草案,编制各预算单位和部门的预算控制数并下达各预算单位和部门

  各预算单位和部门根据市农委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方案上报市农委

  市农委将市财政批准的预算统一下达各预算单位和部门。

  第五条 凡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应编制《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背景。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3、市场需求预测。
  4、项目选址。
  5、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6、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7、经济效益分析及社会效益预测。
  8、环境保护。
  9、结论。
  10、专家评审意见。

  第六条 预算单位和部门需要与市财政部门请示有关预算工作的,应由市农委统一行文办理。

  第七条 预算单位和部门待预算批准下达后,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方案,须送市农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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