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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农委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项目使用单位对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要全面验收,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二十一条 市农委基本建设项目执行《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原则上统一实行报帐制。

  第二十二条 市农委委托上海富利农投资总公司统一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各种资金,都应纳入预算,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海富利农投资总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处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上海富利农投资总公司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要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二十六条 上海富利农投资总公司按规定向市农委和市有关部门及时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季度完成情况报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扩初设计的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防止挪用、挤占和浪费国家资金。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的审核制度,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以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根据规定按投资总额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按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第三十条 市农委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为市农委综合发展处,市农委监察室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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