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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农委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对建设项目做好后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市农委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负终身责任。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均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行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在15天内向市农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市农委收到申请报告后,在60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及相关专家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市农委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逐步试行代建制,即设计-采购-建造交钥匙工程模式。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须提供完成该项目的具体要求和建设内容,并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参与,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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