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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农委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农委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沪农委[2006]5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农委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强化财务监督,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农委监督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包括当平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项目和资产己交付使用但未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农委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估七个阶段。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址、建设内容、规模、投资估算及筹措、效益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

  第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八条 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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