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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大劳发[2002]6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大劳发[2002]26号),为确保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病种范围:恶性肿瘤、尿毒症、高血压(二期)、冠心病、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含肝硬化)、肺结核、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帕金森氏综合症、痛风、甲亢等十六种病。
  二、患上述疾病病的公务员,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定点检诊医院检诊确认。经检诊确认患有上述疾病的公务员,可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用于治疗该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1200元(含个人帐户)以上的部分,按照规定的病种补助比例予以补助。患有两种以上疾病的,按照补助比例高的病种予以补助。每个病种的具体补助比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收支状况,于每年12月份提出补助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统一报市医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三、享受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对象由各单位按照规定的病种范围,填写《大连市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审批表》(一式二份)(后附三级医院3个月前出具的诊断证明),于每年1月份报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核准备案。
  经核准备案的公务员,持《大连市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审批表》、IC卡、《医疗保险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检诊医院检诊确认。
  四、负责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检诊的定点医疗机构须认真做好病种的检诊确认工作,严格把关,并根据检诊情况,在《大连市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审批表》上填写检诊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后,将审批表(一式二份)返给患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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