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农发局、市财政局接到申请后,根据大连市扶贫计划,初步确定扶贫项目。
第八条 初步确定的扶贫项目,采取公示审核制度,属于村集体项目,在乡镇范围内公示;属于贫困户项目,在村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 公示期为7日。在此期间,如有举报,各区、市、县农发局、财政局应立即组织调查,凡未经查证属实的项目,当年不予扶持。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市农发局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扶贫资金拨付到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拨付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如果项目支出金额在财政补助额之内,由县财政采取报账制的方式直接支付。报账程序:
(一)具有扶持项目的村和贫困户,以村委会名义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支出情况填制《财政扶贫项目支出明细表》,向乡镇财政所提出申请,乡镇财政所经过审核并由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统一填报《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同时出具报账有效文件及原始支出凭证,向县财政局、农发局提出报账申请。
(二)县财政局对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项目实施情况(此项内容必须由县扶贫办提出审核意见)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合格后,从财政补助的扶贫资金中对发生的项目支出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及乡镇政府组成项目验收组,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填写《×××县财政扶贫项目完工验收单》。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对其所提供的支出凭证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出与实际不符,停止其报账,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县农发局对扶贫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扶贫项目一经确定,督促贫困村和贫困户严格按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和内容。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必须直接用于贫困村开发扶贫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