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局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3日)废止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4】188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
现将《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
二○○四年六月一日
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4]15号)等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简称扶贫资金,下同)是指市财政安排的用于农村贫困村、户开发生产项目的专项资金。农村贫困村由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能够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重点是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二)有利于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能够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农业开发项目。
第四条 扶贫资金要充分体现贫困户直接受益的原则,除了对有利于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外,直接面对贫困户。
第五条 各乡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尊重群众对项目的选择权为原则,面向市场,确定优势产业,科学选择扶贫开发项目。外来企业及大户投资项目,必须经当地农民认可。
第六条 各区、市、县农发局、财政局要对本地扶贫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编制年度县级扶贫项目计划,并对当年扶持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经县级政府批准后,于当年4月30日之前报市农发局和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