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三市一区应将本地区每年列入扶持的村名单、规划、受扶农户项目、资金安排等相关资料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一律采取有偿周转使用方式,即将市、县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作为村扶贫周转资金,供村民以借用方式进行有偿使用。农户借款期限和有偿使用费由区(市)根据扶贫开发项目生产回收期和村民承受能力确定。市补助资金由区(市)负责回收,回收期原则上为2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回收期的由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收回后仍继续用于该区(市)扶贫工作,其中50%可奖励扶贫工作较好的乡、村,用于进一步发展生产项目,50%用于已脱贫的低收入村的公益性项目。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除可供给低收入户周转使用外,也可用于低收入户银行贷款贴息,贴息期由三市一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三市一区农发局、财政局对扶贫项目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扶贫资金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对象,要深入到项目和被扶持的农户对扶贫的户和项目适时进行检查。乡镇财政所要具体负责对村扶贫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市一区要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乡镇政府对扶贫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要对三市一区扶贫村的扶贫状况进行考核。凡未实现当年扶贫目标、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及未足额配套的,按涉及资金量,市财政于下年度相应减少对该地区的补助资金。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区,给予5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区(市)、乡农业和财政部门的经费补助。
第十八条 三市一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4]18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