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是指能够直接增加低收入户收入且投入低、收效快的开发性生产项目,不得用于村集体生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 扶贫资金使用原则:低收入户自愿原则;低收入户直接受益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择优扶持原则;有偿周转使用原则。
第六条 到2010年末,按我市届时确定的低收入村标准,三市一区现有的低收入村中60%以上要实现脱贫。每年扶贫需达到的目标由市农委另行确定。
第七条 三市一区要把农村扶贫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上,确保扶贫资金投入。2006-2010年,三市一区要以本地区2006年低收入村数量和每村1万元的扶持标准为基数安排扶贫资金预算,市财政按每村2万元予以补助。5年内,每年经考核合格,市补助额不变。
第八条 市补助资金于每年3月31之前拨至三市一区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三市一区财政将本级扶贫资金一并拨入扶贫资金专户。
第九条 为集中力量实现“扶一村,富一村”的目标,从2006年起,三市一区每年根据本级投入状况和大连市补助资金额择优确定适宜数量低收入村,作为扶贫对象。每村扶持额度由三市一区农发局和财政局根据低收入村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三市一区可根据以下原则筛选当年扶贫村:
(一)有可行的“脱贫规划”;
(二)具有切实可行的扶贫开发项目,重点扶持 “一乡一品”或“一村一品”优势项目,同时要具备项目所需的资源条件和比较成熟的生产技术;
(三)有一个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村民信任且有能力带领村民致富的领导班子;
(四)绝大多数村民自愿且发展生产积极性高,村风、民风淳朴。
第十一条 三市一区确定扶贫村后,由乡镇组织村落实扶持的低收入户和项目,经区(市)批准后由乡镇组织实施,同时区(市)对乡、乡对村要逐级签订责任状。
第十二条 扶贫村、户和项目选择以及资金的安排,三市一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同时区(市)、乡政府必须组织好在扶贫村内的公示,并做好现场监督,做到让80%以上的村民知晓,公示内容应包括补助依据、条件、数额、具体使用项目、扶持的村民名单及三市一区农业和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