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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局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8)废止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局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6】536号)


  为便于县、乡政府因地制宜地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开展建立“低收入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发办[2006]35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大委发[2006]1号)精神,市财政局、市农委研究制定了《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便于县、乡政府因地制宜地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一步用好、管好财政扶贫开发资金,努力实现我市农村扶贫目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开展建立“低收入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发办[2006]35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大委发[200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简称“扶贫资金”,下同)是指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低收入村中的低收入户发展生产经营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村,是指依据大政办发[2004]57号、69号和大政办发[2005]72号文件确定的庄河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和金州区(以下简称“三市一区”)的低收入村。低收入户是指由低收入村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认定的在本村中家庭生活较为困难、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劳动致富愿望的农户(不含丧失劳动能力的五保户和低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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