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会员之间进行的钻石交易,由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凭会员的《外汇登记证》和钻石交易所出具的《交割单》办理相关外汇划转手续。
第三十条 会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境内外借用外汇资金,不需经外汇局逐笔批准;但应当按照有关外债统计监测或者境内外汇贷款的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会员所借用的外汇资金,必须全额划转到外汇专用账户上。
会员偿还外债本息,应当持《外汇登记证》、外债登记证明、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会员偿还境内外汇贷款本金,应当持《外汇登记证》、境内外汇贷款登记证明、贷款合同、债权人还本通知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会员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利息,可以持《外汇登记证》、境内外汇贷款登记证明、贷款合同、债权人付息通知单等材料直接到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内所外机构为会员向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内所外机构以及其他会员提供担保,为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有关对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会员为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不需经外汇局批准,但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会员向境外的对外担保履约,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三十二条 会员所得利润,属外方投资者的,可以持《外汇登记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查账报告、利润分配决议以及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等材料,到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汇出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会员经营期满或者因故经营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各项资产。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资产,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汇出境外;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资产,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第20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外汇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所会员及所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暂行办法或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由外汇局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