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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汇发[2000]178号)


  所内会员的外汇账户为钻石交易外汇专用账户,不分经常项目账户或者资本与金融账户等类别。会员之间的交易必须通过外汇专用账户进行。

  第十七条 外汇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会员投入的外汇注册资金、钻石交易的外汇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划入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钻石交易的外汇支出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外汇支出。

  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八条 会员开立外汇专用账户应当持有开立专用账户的申请报告、《外汇登记证》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向外汇局申请;持经外汇局核发的开立外汇专用账户批准书和《外汇登记证》,到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

  第十九条 会员只能在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专用账户,不得在其它外汇指定银行开立钻石交易外汇专用账户。

  所内外汇指定银行为会员开立外汇专用账户后,应当在开户回折及开户会员的《外汇登记证》上注明开户银行、账户币种、开户日期、使用期限等,并加盖开户银行戳记。

  开户银行为会员开立外汇专用账户后,应当将大写英文字母"Z"作为该账户的第一位字母,以与其他外汇账户严格区分。

  第二十条 会员如需变更《外汇登记证》中外汇账户相关内容的,应当持变更账户申请、《外汇登记证》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会员如需关闭外汇专用账户的,应在办理清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开户银行关闭账户证明和《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办理关闭账户手续。

  外汇专用账户关闭后,账户余额属于外方投资者的,可以汇出境外;属于中方投资者的,按现汇和购汇的比例分别办理原币划转和结汇划转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和会员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开立和使用外汇专用账户,不得出租或租用、出借或借用外汇专用账户,不得利用外汇专用账户代其他机构和个人收付、保存外汇。

第四章 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所有外汇收入应当调回所内,并存入外汇专用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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