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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汇发[2000]178号)

  第八条 会员与境外之间进行的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境内所外、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之间进行的交易,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二章 外汇登记

  第九条 外汇局对钻石交易所会员实行登记管理。会员应当在所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取得登记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其取得会员资格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会员核发《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

  《外汇登记证》的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统一设计、印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会员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或发生转让、增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应当自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外汇登记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钻石交易所联合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的,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其终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持《外汇登记证》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办理《外汇登记证》后,一年内或者连续一年没有开展任何外汇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主动报告。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可以注销其《外汇登记证》,终止其办理相应外汇业务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外汇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涂改,不得出租或者租用、出借或者借用、转让以及买卖。

  第十四条 外汇局对会员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按年度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外汇登记证》中予以签注盖章。

  第十五条 会员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出示年检有效的《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他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或者未通过年检的会员,由外汇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其外汇收支由外汇局逐笔审核真实性。

第三章 外汇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经外汇局批准,会员可以开立钻石交易外汇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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