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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我厅社团管理工作的通知


  厅社团办的主要职责为:1.指导和监督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2.协调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查和注销登记等工作;3.协调社团的财务管理、对内对外交往以及国内国外捐赠资助等活动。

  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为:厅人事处具体负责我厅权限范围内的社团人事审核、报批等工作。厅计财处具体负责指导社团资金的监管和检查工作。厅直机关党委具体负责指导社团开展党务工作。驻厅监察室配合厅社团办开展对社团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有关业务处室结合本处室职责主动加强对归口联系社团业务活动的指导。

  二、加强资质审查,进一步整合资源

  (一)严格资质审查,加强登记管理。凡成立由农业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须经厅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并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申请登记。社团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积极贯彻有关行业政策,经常开展面向会员、面向社会的各种服务活动。各社团应按年度向厅社团办报告工作。

  (二)整合行业资源,集中发挥效能。各行业归口联系处室于2009年12月前提出本行业社团的整合方案,提请厅社团办审查并报经厅党组同意后,统一组织对各社团的注销、变更和成立登记的申报工作。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一)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厅系统在职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得担任厅管社团法人代表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社团要严格执行本组织决策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换届工作规定,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二)实行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管。各社团要设置会计机构及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从2010年起,各社团全部实行财务收支预算管理,经本组织决策机构批准后,报厅社团办备案。各社团应设立统一账号,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财务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厅计财处和社团办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奉献社会。作为新社会组织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团体,要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全省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团结、带领和引导广大会员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党的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工作,积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努力实现“服务会员促转型、服务社会促和谐、服务自身促发展”的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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