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宁夏公路车辆通行费统一车型及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5]130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交通局:
为了规范我区公路收费行为,从根本上遏止超限超载运输,有效保护路产路况,促进公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的精神,经测算核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现就宁夏公路车辆通行费统一车型及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现行车型收费标准
客车、未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站和当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时的货车收费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的标准的要求统一调整如下:
1、高速公路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表1 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标准
车型 | 划分标准 | 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
货车(t) | 客车(座) |
1 | 2t以下 | 7座以下 | 0.30 |
2 | 2-5t(含5t) | 8-19座 | 0.50 |
3 | 5-10t(含10t) | 20-39座 | 0.70 |
4 | 10-15t(含15t)20英尺集装箱 | 40座以上 | 0.85 |
5 | 15t以上40英尺集装箱 | --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