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5]135号)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你局《关于核定我区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宁广局发[2005]144号)收悉。为保证我区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5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向报考人员收取的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为: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考试每人200元;播音员、主持人考试每人240元。
二、自治区广电局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口试费等其他费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按国家要求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国家规定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