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集中供暖收取增容费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5]142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了促进我区供暖事业的发展,提高供暖质量,满足消费者的供暖需求,保持热价的相对稳定,同时考虑到消费者的合理负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集中供暖增容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保留集中供暖增容费三年,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标准制定。
二、集中供暖增容费是指锅炉房和主管网的增容,收取对象为新参加集中供暖用户;按规划拆除原有热源,扩大供暖规模不得再向原有已享受集中供暖的用户收取供暖增容费;6吨(不含6吨)以下的锅炉不得收取增容费;不得向商品房购买者收取增容费;不得重复收取增容费。
三、收取集中供暖增容费的单位为全区各供暖单位,收费前需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