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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5]151号)


石嘴山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参照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请示》(石价发[2005]026号)收悉。为了规范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服务的价格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关于参照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请示》(石价发[2005]026号),即:石嘴山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管理收费的批复》(宁价费发[1997]108号)规定的仲裁服务执业规范、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石嘴山仲裁委员会收费前须到石嘴山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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