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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机动车拓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机动车拓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5]154号)


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申请设立机动车专用拓印收费项目的请示》(宁公请[2005]116号)收悉。机动车专用拓印服务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申请设立机动车专用拓印收费项目的复函》(宁财综函[2005]97号)批准立项,现就机动车拓印服务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拓印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套15元。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机动车拓印服务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拓印各项成本支出。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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