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3]10号)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402号《关于
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对你局的行政事业收费重新审定如下:
一、报刊登记费二十元;临时报刊登记费十元;社会出版物登记费十元。
二、记者证费。中央、地方新闻出版机关发放的记者证,均收取一元工本费。
三、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办理版权代理业务,可收取版权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暂由国家版权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四、新闻出版署组织专家对参加国际展览会的插图、版面进行评审鉴定,可按每一插图或版面向设计者(单位或个人)收取五十元评审鉴定费。
五、收费时需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用于抵补事业经费不足,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具体按宁财综字(90)29号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