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非机动车辆管理收费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4]123号)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各行署、市、县(区)物价、财政局(处),自治区公安厅: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非机动车辆的保有量和车辆种类增加很快,为加强管理,以保障市内道路交通的畅通、安全。经研究,重新核定我区非机动车辆的管理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的非机动车辆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各收费单位须到各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三、非机动车辆管理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收入必须全部交由收费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按规定上缴本级财政纳入预算内管理,业务支出由同级财政核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五日起在全区统一执行。过去各地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非机动车辆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自行车 | 打钢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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