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新式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5]11号)
自治区公安厅,各行署、市县(区)物价、财政局(处):
你厅宁公(治)字[1994]196号《关于调整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对我区新式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1、新式户口迁移证每证2.5元。
2、新式户口准迁证每证2.5元。
二、收费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票据。收费收入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内管理,所需支出由财政核拨。具体上缴办法按宁财(行)发[1994]260号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