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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检定戒毒人员生活、治疗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检定戒毒人员生活、治疗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1]183号)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戒毒人员生活、治疗收费标准的函》(宁公函[2001]2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第170号令《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现将戒毒人员生活、治疗收费调整标准函复如下:
  一、强制戒毒人员三个月每人收取生活费和治疗费3000元。
  二、自愿戒毒收费标准由自愿戒毒人员与戒毒所相互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3个月4200元。
  三、上述收费标准含伙食费、药物治疗费、被褥费、生活用品费、辅助药品材料费等。各项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厅制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四、各戒毒所对所收费用要认真进行财务核算,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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