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07]27号)
各区县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三农”工作在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竞争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农民素质,培育新型的市场主体。法律明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二、认真学习法律,准确把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借鉴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坚持适度规范,在发展中规范,适合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和客观需要。各区县、乡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要逐条逐款、原原本本地认真学习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学习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特别把握以下几条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