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不合格产品处罚力度。坚持对不合格产品的公开通报制度,凡经市统一抽检后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一律责令其停止销售并要求其限期处理已售不合格产品,同时要求加强内部整改,直至由市肥料质量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验收通过;对质量2次不合格的产品,责令其退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活动,并根据有关规定加以处罚。
(三)行业自律
市农业废弃物行业协会按行业自律要求切实加强企业生产过程质量监管。
1、指导企业生产技术培训,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不断提高企业生产水平。督促入围企业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本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和工艺生产流程,并确保所提供产品符合《
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2、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围绕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对产品质量、生产流程、产品包装、质检档案等进行全过程规范管理。
3、组织企业进行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及时了解并掌握面上生产质量动态,组织企业进行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推广,促进企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科学缩短生产周期,确保肥源供应。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作为推进上海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通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优化细化实施方案,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扎实有序地推进商品有机肥推广。
2、扩大宣传,完善政策。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拦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深入宣传使用商品有机肥的作用和意义。市、区(县)要不断完善和修订商品有机肥推广贴补政策,并按“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积极争取区(县)政府的配套支持。
3、强化监管,规范运作。各区(县)要根据市监管部门的意见,细化和量化具体内容,并进一步规范产销合同签订、验货签收、档案建立与管理、信息反馈、资金拨付审核和请款报告程序等工作。同时,严格相关操作程序,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享受市财政补贴的商品有机肥用作它途和外流。
4、加强考核,确保落地。各区县要根据设施粮田、设施菜田规划,以各级水稻丰产方,科技示范户、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粮食规模经营单位和专业种植大户为重点,筹划好用肥时间,确保计划落地(各区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分解计划见附表)。同时,各级农技部门要把2007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和监管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之一,加强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商品有机肥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和总结典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