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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市政府实事工程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的通知


  三、工作措施

  根据稳定数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强化以下工作措施:

  (一)推广应用

  1、合理安排计划。各区县要根据推广计划和重点推广区域,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并做好计划指标分解到乡镇、落实到田头的工作。同时,在有资质的商品有机肥生产入围企业名单中,优选生产工艺规范,产品质量稳定,管理、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排出年度有机肥供货时间表,并做好与用户的供货对接,所签合同报市农技中心备案。

  2、规范推广运作。各区县要建立健全计划分配、质量检查检验、数量签收确认,以及凭证建档等工作制度,并规范推广运作程序,做到商品有机肥推广事先层层有安排,货到后有质量验收和签收(盖章)认可,资金拨付有请款报告,资金使用严格按规范操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3、加强技术指导。各级农技推广部门要通过技术培训和发放《使用技术须知》等方式,把技术规范落实到位,重点突出商品有机肥使用技术(如使用作物、数量、时间和方法等)和配套栽培技术,指导和引导农民适时适量、科学合理使用商品有机肥,提高推广应用效果,增强农民推广应用的积极性。同时,也要注意防止个别地方连续过多大量施用的倾向。

  4、强化绩效评估。各区县要继续深化商品有机肥使用技术研究,强化商品有机肥推广使用的绩效评估工作,并在优化生态环境、改良农田土壤、提高作物单产、改善农产品品质,以及节支增效等方面,设计并开展试验,掌握量化的对比数据,作出试验示范书面总结。

  (二)质量监管

  1、严格产品质量入市关。各区县农技中心通过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立足于把好本区县范围内的产品入市质量关,要注重通过对企业规模的考察、生产过程的了解和对产品的现场验收(即检查发酵是否完全,包装是否符合规范,产品湿度是否过高,是否存在短斤缺两等情况)来确保入市产品的质量。同时还要及时掌握用户对产品的质量反馈情况,包括湿度、杂质、气味等指标,切实提升合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2、强化商品有机肥质量抽检。一是末端产品质量抽检。主要对入围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的每一批次产品进行末端产品质量跟踪抽检;二是市场产品质量检查和飞行抽查。重点在春耕生产、水稻播种前、夏熟作物播种前和西甜瓜移栽4个不同的供货高峰,集中抽查本市各种商品有机肥料;在供货集中期组织飞行抽查,即市、区县联合在4月-6月组织对各区范围内的产品进行市场取样封存、统一检验工作。三是对未建有实验室或建有实验室但无检验人员的企业,市、区县农技推广部门要帮助提供每批产品质量检验服务,以有效控制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四是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加强对企业生产档案检查。包括对生产原料、温度曲线和货物台帐等生产档案记录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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