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产清查时间。资产清查结果报告于2007年5月15日前报送委综合发展处。
(二)资产清查的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本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2、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由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资产清查的内容、政策依据和工作步骤
(一)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等。
1、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
2、账务清理。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内部资金往来等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3、财产清查。对各项资产和收入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主要是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
4、完善制度。各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问题,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二)资产清查的政策依据
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制度、规定:《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三)资产清查的工作步骤
1、各事业单位应设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并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各单位资产清查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4月10日前报送委综合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