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等公证收费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2]162号)
自治区司法厅,各行署、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处):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61号)《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等公证收费的复函》规定,现就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等公证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公证处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公证,每件可收取一百至一百五十元的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