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经发[1998]246号)
各地、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公证处: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O.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O.15%;20000001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O.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它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1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l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姓名、驾驶证、成绩单、获奖名次、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6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