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要考虑我区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二)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是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按照社会平均成本确定。
(三)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有利于医疗技术进步。
(四)保持医疗服务项目合理比价关系,有利于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五)鼓励医疗新技术的应用和社区卫生服务及中医、民族医的发展。
第十二条 适当控制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服务价格,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实行。
第十三条 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服务分级制定价格,适当拉开档次,促进患者合理分流和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际成本费用的审核,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办法》进行分摊和测算。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应冲抵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总成本。
第十五条 制定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严格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内涵、和除外内容的规定执行。对于纳入医疗服务项目内的卫生材料、诊断试剂,应按平均消耗计入项目成本;未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需要单独收取的特殊医用卫生材料等,可按照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一定的加价率计收,具体加价率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加价率执行。
第十六条 在全区较大范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或制定、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重要医疗服务价格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价格检测体系及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的市场监测,为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严格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实行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做好明码标价,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