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5]16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
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
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合理制定和规范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改委、卫生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社会平均成本、作价原则、成本测算办法和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制定管理办法并负责全区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调整、管理和监督。市及市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对本辖区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和调整辖区内乡镇及社区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第四条 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的调控,要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逐步实现按社会成本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其内部合理差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