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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银川市(含永宁县)试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

  银川市(含永宁县)以外的自治区其他市县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对其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自治区价格、卫生等部门有关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规定与本通知及《医疗服务价格》有抵触的,以本通知及《医疗服务价格》为准。各试点医疗机构执行本通知及《医疗服务价格》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略)
  2、银川市(含永宁县)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级别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2:
银川市(含永宁县)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
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级别目录

  一、执行A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
  1、宁夏人民医院(含分部)
  2、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
  3、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医院
  二、执行B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
  1、自治区中医医院(中医类服务项目执行A类收费标准)
  2、武警宁夏总队医院
  3、银川市中医医院(中医类服务项目执行A类收费标准)
  4、银川市妇幼保健院
  5、宁夏宁安医院
  6、银川市口腔医院
  7、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
  8、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三、执行C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
  1、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
  2、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
  3、自治区传染病医院
  4、自治区工人疗养院
  5 自治区干部疗养院
  6 宁夏公安厅安康医院
  7、宁夏民政厅精神康复医院
  8、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二门诊部
  9、自治区性病艾滋病防治中心
  10、永宁县人民医院
  11、永宁县中医医院
  12、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三钻井工程处职工医院
  13、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三采油厂职工医院
  14、宁夏军区后勤部痔瘘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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