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试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信息化管理和价格公示制度。各级试点医疗机构要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消除人为定价、随意定价的现象,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信息化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使用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软件,严格按照统一的医疗费用清单格式要求,免费向患者提供一次费用清单。
九、各试点单位应继续加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力度。要扩大招标药品范围、品种,促使药品价格较大幅度降低,以降抑升,为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近期尽快切实把“虚高”的药价降下来,防止医疗价格和药品价格“两头翘”的情况发生,要顾全大局,千方百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实际问题,积极稳妥的推进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健康有序的发展。
十、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和价格行为。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医疗机构医疗成本核算,业务量、收费收入的统计和测算工作;要建立健全成本报告、明码标价、内部价格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设立与价格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的价格管理人员,杜绝各医技科室、临床科室的自行划价行为,实行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管理价格制度;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督导所属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收费,杜绝“大处方”和随意增加不必要的检查项目等不良行为。
十一、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的,或不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执行的,或超出自治区规定的浮动幅度的,或不按明码价格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或进行价格欺诈的,或不按规定按时执行限价标准的,应按价格处罚规定严肃查处,同时要继续严厉查处因改换药品剂型而变相涨价和不执行药品中标价格擅自涨价等价格违纪行为。
十二、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类别。兼顾银川市和永宁县目前各级医疗机构的资质状况,决定在银川市和永宁县试行“医改方案”期间,暂定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五医院4所综合医院执行A类收费标准;自治区中医医院和银川市中医医院开展的中医服务项目,执行中医收费项目的A类收费标准,其它医疗服务项目执行B类收费标准;银川市妇幼保健院等8所医疗机构按其资质执行相应的B类收费标准;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等28所医疗机构按其资质执行相应的C类收费标准;其它厂矿企业,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以C类收费标准下降10%为其收费标准。具体医疗机构收费等级详见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