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各种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管理。为防止在使用一次性卫生材料方面出现价格混乱,对允许另收费的特殊消耗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含永宁县)允许另外收取费用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目录(试行)》的通知实行目录管理。凡未列入项目除外内容或在相关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以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使用、医用材料消耗等,各医疗机构均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凡《医疗服务价格》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特殊消耗品等,可按照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一定的加价率计收。具体加价率统一为:购进价在1000元以下的加5%;购进价在1001-5000元加4%;购进价在5001-10000元加3%;10001元以上的加2%。
五、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卫生部直接实施网上审批管理的同时,各市、县及区级医疗要上报卫生厅备案,并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并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收费。具体价格管理,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诊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规范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医疗服务价格》中尚未制定价格的项目,医疗机构如有条件开展的,可依照价格管理权限申报该项目的政府指导价格,具体办法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试点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政府指导价格,需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申报审批。
七、继续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立健全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自觉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主要和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在收费地点和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设立电子查询系统,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银川市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应全面实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严格医疗服务项目的划价与收费管理,接受社会和病人的监督。在“清单”中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规定,载明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金额等要素,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合计付费,凡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举报。凡不执行或不规范执行“清单”规定的医疗机构,其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均以规定的最高限价价格标准为基础,下浮10%后作为其当前的最高限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