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银川市(含永宁县)试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银川市(含永宁县)试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5]169号)


银川市(含永宁县)物价局、卫生局、辖区内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合理制定和规范执行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原国家计委等部委《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及其《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厅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充分考虑2004年12月25日召开的“宁夏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方案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我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格,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银川市(含三区即: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下同)和永宁县范围内,自2006年3月1日起先期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方案》(简称“全区医改方案”),及其新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期为一年,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广全区。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价格》通知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主要以规范、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为目的。提高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适度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根据国家政策,按照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调整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级定价、统包定价”的方法,制定了我区《医疗服务价格》,具体项目标准详见附件1。
  《医疗服务价格》所规定的价格为各试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指导价格,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浮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实际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所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各试点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最高指导价格范围内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际执行价格,未经自治区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均不得擅自更改《医疗服务价格》所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
  三、兼顾大多数患者利益,确保普通病房床位拥有量。试点医疗机构按《医疗服务价格》规定设置的普通病房床位比例,执行A类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不得低于60%(普通病房双人间、三人间、四至六人间床位占同类型病房床位的比重,下同)、执行B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不得低于70%、执行C类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不得低于80%。凡医院按规范设置的普通病房床位未达规定比例的,必须先确保规定比例内的病房床位执行普通病房床位费,在规定比例之外的优质病房方可申报另行核定价格。执行A类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优质病房或特需病房,其床位费需在《医疗服务价格》实施之日起半年内报自治区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另行核定,在核定之前,可暂按原价格执行,逾期未申报的,一律按《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